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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寺院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寺院法

又称教会法与宗规法。一般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及基督教其他各宗派各种法规的总称。在法学中是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在中世纪欧洲的教会是封建制度的重要支柱,神权与世俗权力之争,是封建社会中除农民与地主阶级斗争外的重要斗争。这是欧洲的历史特点之一。寺院法是神学法律思想的产物。其根本特点是以基督教神学思想为基础,吸收了罗马法中的某些原则而成的。它既是宗教事物的法律,也过问世俗事务。到1140年由僧侣格拉提安努斯(1090—1159)编篡为《格拉提安努斯教令》的教令法,13、14世纪时教皇格列高里将该教会与以后的几部教令集合编为《教会法大全》,也称《寺院法大全》,一直沿用到本世纪初。以后为《天主教会法典》所取代。寺院法不仅是教会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的宗规和守则,而且涉及教会与世俗政权间的关系。它还规定了土地买卖、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侵权、犯罪等方面的诉讼程序。如照该法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条件是男14岁、女12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特伦托公会议后又规定:结婚必须在教会主持下举行隆重的宗教宣誓圣礼仪式,教士不准结婚,教会法禁止离婚,无效婚姻包括缺乏有效的同意、生理有缺陷、重婚等。在契约法中规定:禁止利息;契约中的债务人如曾宣誓履行义务者,即使世俗法庭宣布该契约无效或撤销,仍应履行其义务。在刑法中,将刑罚视为对上帝秩序破坏应得的惩罚。特别是将刑法的矛头指向所谓异端罪行,所以把背教、信奉异教、另立教派、亵渎圣物等定为最严重的宗教罪。死刑被广泛的采用,通常采用烧死的刑罚处死。中世纪初期,在审判程序上适用神明裁判与宣誓的方法,以后虽予以废除,但代之以纠问式程序,实行刑讯逼哄、武断专横。

寺院法

又称“教会法”、“宗规法”、“神权法”。有广狭二义。
❶广义的寺院法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及基督教的一些教派 (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
❷狭义的寺院法,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法学著作中经常使用的是后一概念。产生于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神学为思想基础,吸收了若干罗马法原则。西欧中世纪的重要法律。渊源主要有:教皇诏令、宗教法院判决、宗教大会决议。内容相当广泛。它规定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而且在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继承、犯罪、诉讼等方面都有规定。(1)在婚姻方面:依寺院法,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男14岁,女12岁,始得结婚,教士禁止结婚。特伦托公会议(1545~1565)以后,结婚必须在教会的主持下举行隆重的宣誓圣礼。寺院法禁止离婚,但承认在缺乏有效的同意、生理有缺陷、重婚、一方曾宣誓永远独身、宗教信仰不同、双方是四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情况下,可以宣告婚姻无效。(2) 在契约法方面,禁止利息。债务如曾宣誓履约,无论经过多长时间,抑或依世俗法律该契约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均应履行。(3) 在诉讼法方面,中世纪初期曾采用神明裁判和宣誓法。13世纪以后逐渐废除,改行纠问式诉讼程序。寺院法用神的法规来确认社会的一切不平等现象,较之世俗封建法更具严厉和神秘的不可抗拒的力量。在本质上,它是一种封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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