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对偶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对偶婚又称“对偶家庭”。一个男子和女子在一定时间内成对结为配偶共同生活,是母系氏族公社发展时期的一种婚姻形态。恩格斯称为“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41页)。当时,随着社会经济和氏族制度的发展,血缘亲属禁婚的规则日益繁杂,任何男女群婚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于是出现了对偶婚。其特点是夫妇关系比较固定,男女双方各有主要配偶,子女既可确定母亲,也可确定父亲。实行以女子为中心,男嫁女、从妇居。但这种结合仍很不牢固;易为任何一方所解除,子女照例只属于母亲;而且配偶双方并无独立家庭经济,仍存在于氏族之中,个人的工具、物品,各属其母亲氏族。对偶婚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对偶婚 对偶婚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结为配偶的婚姻形式。这种情况在原始社会初期、中期就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的婚姻形式。原始社会的后期,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婚姻禁忌越来越多,通婚范围渐趋缩小,群体间混乱性交开始减少,成对偶居的现象日益增多。经济、文化因素是推动这一过程的主要原因,女性要求缩小和固定两性关系的愿望加速了这一进程。对偶婚的形式是,一个女子可以在一群男子中选择一个男子作为她的主要丈夫,其他为次夫;同样,一个男子可以在一群女子中选择一个女子作为他的主要妻子,同时还可以有若干次妻。在对偶婚的初期和鼎盛时期,是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丈夫来自其他氏族,从妇居。男子成婚后,就属于妻方氏族的成员,死后则归回他原来的氏族安葬,物品仍属他原来的氏族,所生子女归生母的氏族,从母姓。中国及世界许多国家历史上都有过父子不同姓的情况,如尧姓“陶唐氏”,其子丹朱则姓“有虞氏”。舜姓“姚氏”,其子均姓“商氏”。黄帝有二十五子,分别在十二个氏族成婚,其子孙便为十二姓。到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对偶婚采取从夫居的形式。对偶婚的产生标志着人类开始有了较为稳定的婚姻关系,不仅能判明子女的生母,也能大致地确定其生父。对偶夫妻之间不仅仅有性的关系,而且开始了共同的经济生活,共同承担对子女和群体的义务。同时对偶关系又不甚牢固,易为双方所破坏。对偶婚的这种过渡性质,使它在取代群婚的同时,又提供了向更高形态婚姻演化的可能性。当经济因素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主导因素时,对偶婚开始消亡,适应私有制经济需要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开始形成。近现代社会中,对偶婚在世界大部分地区已泯灭,但在某些地区,仍以不同形式存在。18世纪初期,美洲印第安易洛魁部落中保持着对偶婚制。 ☚ 杂婚制 阿注婚 ☛ 对偶婚即“对偶家庭”。 对偶婚 035 对偶婚一种婚姻形式,指一男一女在长短不定的时间内结为配偶,是原始氏族社会由群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阶段。男子从妻而居,婚姻关系不坚固,子女均归母系。 ☚ 伙婚 单偶婚 ☛ 对偶婚原始社会的一种婚姻形态,产生于母系氏族社会,即在一定时间内结为配偶的婚姻形式。它是由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对偶家庭以女子为中心,男人嫁到女方氏族。妻子在诸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丈夫在诸妻子中有一个主妻。所有子女归女方氏族。由于双方分属于两个母系氏族,又无独立的经济,因而夫妻关系不巩固,随时都有解除的可能。但较之群婚进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被一夫一妻制代替。中国的傣族、佤族、独龙族及纳西族,都曾残留此种婚姻形式。 对偶婚pair marriage 对偶婚由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时期内结成的不牢固的婚姻形式。亦称偶婚、个体婚。萌牙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盛行于新石器时代。属群婚向一夫一妻婚过渡的中间环节,自身无独特的亲属制度。对偶婚通常有早、中、晚三个发展阶段:在早期,夫妻双方分属两个氏族,不组成同居共炊的家庭,由丈夫夜晚走访妻子的方式过夫妻生活。一个男子在若干女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也在若干丈夫中有一个主夫。双方结合自愿,分离自由,地位完全平等。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女方在生产生活上的需要,对偶婚发展到中期阶段,男子须离开本氏族,移居妻家,同妻子、儿女组成母系对偶家庭。妻子为家庭核心。丈夫不算妻方氏族成员,生产生活上仍与自己母家保持着紧密联系,死后归葬母方氏族墓地。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夫妻地位基本平等,双方都或明或暗有自己的情人,无独占的同居,常因些微小事即解除婚约。随着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的发展,男子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增强,并逐渐将私有财产集中到自己手中。到对偶婚晚期,由男子从妻居转为女嫁男娶。丈夫成为家庭的中心,妻子处于从属地位。丈夫对妻子已产生独占要求,而自己则不受任何约束。由于此时群婚残余尚存,独占同居很难实现,离婚与再婚比较频繁。对偶婚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形成创造了条件,并推动人类社会向文明社会迈进。其残余普遍存在于我国汉族和少数民族中,如古代的高山族、壮族、近代的永宁纳西族、永宁普米、基诺、布朗、他鲁(彝族支系)、叶车(哈尼支系)、藏族等,不同程度地保留着访宿的对偶婚形式;部分汉族和一些少数民族,直至20世纪50年代,则仍然保存有从妻居或从夫居的对偶婚残余。 对偶婚又称“对偶家庭”,是家庭演进中的第三人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和氏族制度的发展,氏族对血族间结婚的禁例日益复杂,使通婚范围渐渐缩小。于是在族外群婚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主妻与主夫。在一段时期里相对稳定的主妻与主夫间,便形成了对偶婚。配偶双方尚无独立经济,个人物品各属其母方氏族。对偶家庭是群婚向一夫一妻的过渡环节。我国仰韶文化中的半坡遗址,就是处于对偶婚阶段的氏族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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