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逼期亲致死案
此案发生在明嘉靖九年(公元1530年)。据《谳狱稿》载:直隶苏州府昆山县民张塾于正德八年(公元1513年,私投道士陆惟英为师,时年十六岁。嘉靖九年八月,张塾还俗。十月初六日,张塾向陆惟英勒要银钱作娶妻之用。陆惟英被逼不过,投入鱼池溺死。案发后,太仓州将张塾依照“威逼期亲尊长致死”条判处绞刑。案结申报刑部核准。经会审,刑部认为“张塾诉称陆惟英因醉跌河溺死,被有仇地方诬陷重罪,此言因不足信。但本犯与惟英各自私度,于法俱该还俗之人与承师教、伯叔父母同者不论。况既还俗之后,则其分义已绝,即当以凡人论。”据此,刑部认为应将此案改依“因事而威逼人致死律”判处张塾杖刑一百,并责令其埋葬死者陆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