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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密立遗嘱赠产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密立遗嘱赠产案

密立遗嘱赠产案

此案发生于1917年。吉林省某县有甲、乙父子二人同居共产,置买产业时,多半是乙领名。甲后来娶妾丙,甚是喜爱,并为丙置买田产,赠与银两许多,不仅如此,还在临终前暗立遗嘱一份,将其自置及其子出名购置的田产数处,估计价值十多万吊,全数赠与丙。乙和其家属对这份遗嘱一无所知,也没有亲族为此遗嘱作证。对于该项遗嘱应否承认有效,在吉林高等审判厅内部分成三派,(一)、承认有效。谓家政由至尊统管,甲既为家长,当然有处分产业的权利。乙处于卑幼地位,无论财产是否由乙出名购置,甲既赠给别人,也无反抗的权利。此外,遗嘱赠与,旧法虽无明文规定,也为判例所许可。既然证明字据是甲亲手所立,无论乙是否同意,也应该承认遗嘱为有效。(二)、无效。田产契约内,既然载明是乙出名置买,就应认为归乙所有,即使是甲出钱所买,也含有一种赠与的性质。已经赠给乙的田产绝不能再赠给丙。另外,遗嘱赠与本非中国社会惯习,法律也无明文规定。此种遗赠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方能认为有效。该甲在生前已经为丙置备田产,赠与银两,甲亡故后,即使乙竭尽扶养义务,也已经足够了,没有再赠与财产的必要了。况且遗嘱虽是甲亲手所立,和有利害关系的乙,既未商明,也无亲族作证,纯是一种乱命,与社会心理相背驰,当然不能发生效力。(三),折衷。谓子承父业虽是中华习惯,遗嘱赠与也是判例所许。应按遗嘱中所载财产,分明情况来处治:是甲出名购买的,认其遗嘱处分为有效;是乙出名购买的,仍归乙所有,甲无处分权。吉林高审厅呈请大理院予以明确解释和判断。大理院批示:乙出名购置的财产,如别无可认为甲的财产的根据,自应认为是乙的私产,则非得乙的同意,甲不能自由处分。反之,如果确是遗产,则甲也应在不损害乙应继遗留份额的限度内,为处分的行为,否则,不能对抗其承嗣乙。至于妾丙由其家长承受的赠与及遗赠,依照律例,自须为其已故家长守志,始能继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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