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电报
使用密码发出的电报。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7条,以及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5条规定,接受国应允许使、领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使、领馆与派遣国政府及无论何处之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时,得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根据两个《公约》,只要接受国政府同意、使、领馆可以自行架设收发报机。使、领馆也可利用接受国的电视部门用政务电 (享受优先权和优惠价格、为公务目的拍发的电报) 收发密码电报。利用私设电台拍发密码电报从事秘密情报活动是违背国际法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