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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给家庭的公共救济。根据伊丽莎白时代济贫法概念,救济只能发给生活在救济机构中的人,而不能发给住在家中的人。这种做法使被救济者丧失社会尊严,家庭生活遭到破坏,因而长期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工作者的反对。社会工作者一直谋求通过立法手段授权州和市有关机构给予家庭现金和日用品援助。虽然许多州在1930年以前已建立了家庭救济,但直到大萧条时期这一原则才广泛被人们接受。1933年联邦紧急救济法是第一个向各州、市提供家庭救济的全国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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