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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窃占他人不动产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窃盗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土地包括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2)本罪的行为为窃占,所谓窃占是指乘他人不知,擅自占据他人土地及其定着物,侵害他人对该土地及其定着物的支配权。所谓他人,包括所有人和占有人。(3) 行为人必须具备窃占他人不动产的故意,并须明知或可以得知其所窃占的不动产,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同时,行为人还须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的不法利益而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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