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宣告死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宣告死亡“生理死亡”的对称。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公民长期失踪,其与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宣告死亡的目的就在于及时结束这种状态,因为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在法律上发生同样的后果。对公民进行死亡宣告必须具备下列法定条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必须是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一般下落不明的须满四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须满四年。(2)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并不一定真正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本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至于原来的婚姻状况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其配偶已善意结婚,则应承认新的婚姻关系。如其配偶未再婚,则不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亦称“推定死亡”。民法上对死亡的一种分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有的自然人因为某种原因,长期下落不明,会给与他有关的人如配偶、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的生活、经营等带来诸多不便,也会给社会生活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为解决上述问题,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法律专门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相比较,虽然两者都有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但着重点不同。宣告失踪制度只是要结束因自然人失踪造成的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制度不仅要结束因自然人失踪造成的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还要结束因其失踪造成的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宗旨是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则是要侧重保护与被宣告死亡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一样,都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住所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但为保护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特别规定,对这样的人“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要不间断地持续法律规定的时间。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为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如果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3)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任何人的死亡。有资格提起宣告死亡的,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❶ 配偶; ☚ 生理死亡 推定死亡 ☛ 宣告死亡又称“法定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对。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司法机关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律上消灭自然人人格的手段,效果与自然死亡相同。目的是为了结束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的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失踪人失踪届满一定期限后,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 ☚ 宣告失踪 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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