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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宣告死亡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的对称。公民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公民长期失踪,其与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宣告死亡的目的就在于及时结束这种状态,因为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在法律上发生同样的后果。对公民进行死亡宣告必须具备下列法定条件: (1)被宣告死亡的人必须是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一般下落不明的须满四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须满四年。(2) 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并不一定真正死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本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至于原来的婚姻状况则应视情况而定。如果其配偶已善意结婚,则应承认新的婚姻关系。如其配偶未再婚,则不需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亦称“推定死亡”。民法上对死亡的一种分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有的自然人因为某种原因,长期下落不明,会给与他有关的人如配偶、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的生活、经营等带来诸多不便,也会给社会生活带来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为解决上述问题,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法律专门规定了宣告死亡制度。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相比较,虽然两者都有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功效,但着重点不同。宣告失踪制度只是要结束因自然人失踪造成的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制度不仅要结束因自然人失踪造成的财产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还要结束因其失踪造成的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设立宣告失踪制度的宗旨是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设立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则是要侧重保护与被宣告死亡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一样,都是自然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6条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自然人下落不明。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住所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但为保护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特别规定,对这样的人“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状态,要不间断地持续法律规定的时间。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限为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期限为2年。如果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3)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不会主动宣告任何人的死亡。有资格提起宣告死亡的,必须是下落不明人的利害关系人。依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有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 ❶ 配偶;
❷ 父母、子女;
❸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❹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有权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利害关系人,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4)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作出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不同。自然死亡的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绝对的终止了,而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能是相对的终止。尽管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配偶可以再婚等,但宣告死亡,毕竟是法律对失踪人死亡的推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还可能处于生存状态,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会进行各种民事活动。为此,我国民法总则第49条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法院还应当依法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我国民法总则第50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依然会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处理: (1)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2)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3)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4)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生理死亡   推定死亡 ☛

宣告死亡

又称“法定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对。自然人下落不明经过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司法机关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法律上消灭自然人人格的手段,效果与自然死亡相同。目的是为了结束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而造成的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

宣告死亡

失踪人失踪届满一定期限后,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23条规定: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❶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发生事故日起满二年的;
❸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是一种推断死亡,被宣告死亡者有生还可能。如果被宣告死亡者生还,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消原判决,并恢复生还者的权利能力。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自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即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其财产转变为遗产,继承开始;其婚姻关系消灭。

☚ 宣告失踪   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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