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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制度。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公民离开住所没有任何音讯时,他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处于停滞状态,既不得实现其享有的权利,也不能履行其承担的义务,为了克服这种不正常状态带来的不利后果,法律设立了宣告失踪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民法通则》 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等。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 但是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公民被宣告失踪后,发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
(1)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失踪人的财产应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 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由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审判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公民为死亡的法律制度。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虽然可以宣告失踪,但其所参与的各种法律关系即使有代管人代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然而仍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结束这种因公民长期失踪而带来的不稳定后果,法律设立了宣告死亡制度。《民法通则》 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与申请宣告失踪不同,申请宣告死亡,其利害关系人必须以一定的顺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其顺序依次是: 配偶; 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是,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的规定,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公民被宣告死亡后,其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全部消灭,但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有时并没有真的死亡,因而其民事权利能力不能随之而消灭,《民法通则》 规定: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由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经和他人结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得自行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可以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 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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