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1992年,国务院发出“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两个通知,规定:(1)从1992年1月起,适当增加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
❶未参加1985年工改的全民所有制的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❷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上述增发的10元)的10%增加离休、退休金。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❸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
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问题,由各省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2)从1992年3月起,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
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的10%增加。离休人员增加数额不足12元的,按12元发给;退休人员增加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
❷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增加退职生活费。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劳动部、财政部又发了劳险字[1992]15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对基本离休、退休金的数额作了具体规定。指出,现有基本离休、退休金包括: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国发[1983]141号文件、国发[1986]26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金;按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按国发[1989]83号文件和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金,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休、退休人员,还应包括按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劳动部、财政部的通知中还指出,企业职工在1992年1月1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国发[1992]2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