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九二○年交通运输法Transportation Act of 1920即《埃施-卡明斯法》。有关铁路经营管理权的法案。由参议员卡明斯(Albert B. Cummins,1850—1926)和众议员埃施(John Jacob Esch,1861—1941)分别在两院提出,故名。1920年2月由国会通过,3月1日生效。1917年12月联邦政府曾接管全国铁路系统,但经营管理不善。该法案通过后扩大了州际商务委员会的权力,授权它拟定一项计划,对分段的铁路资产进行估价,并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将其转让给20多家私营公司经营;对私有铁路的联营、服务、运输管理和产权纠纷等行使司法权。要求各铁路公司将所有纯收入中超额百分之六以上的利润上缴一半给州际商务委员会,以便周转给其他由于收益太低难于经营的公司。此外,还成立了铁路劳工管理委员会来调处劳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