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宣判笔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宣判笔录 宣判笔录人民法院审判终结,当庭宣告或定期宣告判决时所作的记录。既客观反映宣判活动,亦可为复查案件提供依据。其结构由概况、审判人员宣读判决、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结尾签署四部分组成。概况有案由、宣判时间、宣判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到庭当事人等项,刑事案件如检察人员出庭,则增填出庭人一项。概况记法及应注意事项与开庭笔录同。审判人员宣读判决一项,当庭宣读判决书全文的,应着重记判决结论; 当庭口头宣告判决结果的,应详细、全面记载。宣判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分别在结尾处签名或盖章。 ☚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对死刑罪犯验明正身笔录 ☛ 宣判笔录 宣判笔录记录以言词宣告判决的全过程情况的文件。通常由法院的书记官(或书记员)制作。宣判笔录必须如实记载宣告判决的情况,注明日期,并须由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同书记官共同签名。这是许多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制作的诉讼文件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 宣判 神明裁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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