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取得股份,基于股东地位而享有的权利。既非所有权,也非普通债权,而是一种综合的权利。股东权有共益权和自益权、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之分。共益权指兼为公司及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出席股东会议权、表决权、自行召集权、查阅表册权、制止违法行为权、申请特别清算权等。自益权指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红利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等,多属财产权性质。普通股东权与特别股东权参见 “普通股”、“特别股”。 股东权 股东权股东基于缴纳出资所享有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2条、第33条、第41条的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的权利。(2)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3)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4) 按照出资比例分红。(5) 依法转让出资。(6)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 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8)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9)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股东名册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 00002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