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计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计院 审计院官署名。宋代置。各筹办军用粮地方均置。掌本处粮草出入数量,及其用途。《宋史·职官志七》:“湖广有给纳场、分差粮料院、审计院(通判兼)……” ☚ 审计司 审计处 ☛ 审计院 审计院我国南宋、清朝以及旧中国的审计机构曾用的名称。宋朝的审计院全称“诸军诸司审计院”,建于公元1127年。北宋淳化三年,三司下设“马步军专勾司”,专门负责审查各路骑兵和步兵经费俸禄的出纳给受; 元丰三年,宋神宗罢三司,“马步军专勾司”改属户部,同时增设“诸司专勾司”,专门负责各中央机关经费俸禄的支消,与“马步军专勾司”一并,合称“诸军诸司专勾司”。南宋建炎元年 (1127年) 5月,为避宋高宗赵构名讳,将原“诸军诸司专勾司”更名为“诸军诸司审计院”,“审计院”的命名即从此开始。和“审计司”一样,宋代“审计院”的命名对后世我国审计机关的命名有着深远的影响。清朝的审计院隶属清政府责任内阁。专门负责审查核销京都以外各级官府衙门的支出项目。旧中国也曾设审计院。1914年6月,袁世凯政府颁布《审计院编制法》,将北京政府原设的“中央审计处”改为审计院,直属大总统领导。1928年3月,国民政府命令颁布《审计院组织法》,并于同年7月建立审计院。 ☚ 审计司 官厅审计 ☛ 审计院官署名。(1) 宋置,宋初以三司总国家财用大计,各司都有院,掌全国钱谷财赋等事务。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采纳户部使樊知古的奏议,另置审计院,审查有关案牍,稽核出纳给受的名数等。(2)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 六月,北洋政府将审计处加以扩充,改置为审计院,直属大总统。其职掌为依照《审计法》审定国家岁出、岁入的决算,具体办理下列各项事务:一、总决算;二、各官署每月的收支计算;三、特别会计的收支计算;四、官有物的收支计算;五、由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予保证的收支计算;六、法令特定经审计院审定的收支计算。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内部分置三厅、二室、一会。第一厅分掌财政、外交、教育三部收支计算的审查,第二厅分掌陆军、海军、交通三部收支计算的审查,第三厅分掌内务、司法、农商三部收支计算的审查。各厅均以审计官三人以上、协审官四人以上组成,并以审计官一人为厅长,下分四股办事。书记室以书记官长一人为主官,其下分置机要、会计、庶务,编译四科,并设核算官掌办核算事务。外债室设华、洋室长各一人,掌稽查外债。审查决算委员会以院长、副院长兼任会长、副会长,委员若干人以审查官、协审官充任,掌复审各厅审查报告、编制审查决算总报告、审查成绩报告书等。本院可以延聘顾问,并得以洋员充任。国民党政府沿置审计院,直属国民政府,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改为审计部,隶属于监察院。参见“审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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