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原则又称“世界主义”。不论犯罪人国籍如何,也不论犯罪地情况怎样,以及犯罪行为侵害了哪一国的利益,只要犯罪行为危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均可以行使刑事管辖权。解决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与殖民主义不无联系。但是随着跨国犯罪和国际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保护国际社会的安宁和各国的共同利益,这一原则为现代世界多数国家所承认或默许。但是,这一原则必须严格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否则可能成为一国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因此,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贩毒、海盗、劫机、贩卖人口等严重的国际犯罪,而且通常以主权国家间的国际条约为前提。中国刑法承认并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参见“刑法对人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