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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审计管理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审计管理制度

审计管理制度

1.审计的概念
审计是政府财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依法设置的专门机构,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行政收支及其所经办的会计事务和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活动,依法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核和稽查,据此来确定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政府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政府机关的财政行政政策预决算活动和会计资料所进行的审计。我国政府审计可以分为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三级。审计可分为预算(编制和执行)审计和决算审计(包括财政总决算审计和单位决算审计)。
政府审计对财务行政活动有重要作用。政府审计一方面可以监督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通过政府审计,可以发现问题,促进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行政单位提高财政收支效益,促进各级政府高效率地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有助于提高财务行政的效益。另一方面可以对财政决算情况做出客观的鉴定与公证,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并揭露违法行为。通过政府审计,可以监督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实施,审查财务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向是否正确,检查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健全完善,从而改进政府行政管理。通过政府审计,监督审查、揭发、纠正、制止和防止财务行政活动中的种种错误和弊端,保护国家财产。
2.政府审计的原则和方法
(1)政府审计的原则。政府审计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依法审计原则。在审计监督中要坚持依法审计,以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及有关法令法规作为判断和评估审计对象的标准,以促进方针政策的实施,保证财经活动的正常秩序。
公正客观原则。审计监督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审计对象进行审查、分析、判断、评价和提出审计报告。
独立性原则。政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我国《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审计法》又明确提出,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效益性原则。政府审计必须以提高财政收支效益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审计监督来促进各级政府的财政活动和实施政府职能的效益和效用。
(2)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政府审计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审计检查、审计分析、审计调整和审计报告四种方式。
审计检查。审计检查是审计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审计检查是审计机构和人员对被审单位进行凭证审查、数据核对及账目审核的一种方法。它具体包括顺查法、倒查法、抽查法和详查法四种方法。
审计分析。审计分析是指审计机构或人员运用系统方法对审计对象的具体资料和内容进行分类、分辨。它分为探测分析和判断分析两种。探测分析是在审计前和审计过程中探查错误项目的方法,以发现线索。判断分析是在审计结束时对查证事实做出判断的方法,主要用于验证审计数据的正确性,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和结论。审计分析具体运用的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指数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平衡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审计调整。审计调整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审计结果纠正错误的方法。其目的是通过调整,纠正错误,以正确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状况。审计调整必须在审计结束时,根据审计结果进行。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向审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领导部门,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告审计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计报告应注意其内容必须与审计目标一致,结论必须慎重,符合实际,内容必须完整。
3.审计监督主体的权限
为保障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机关被赋予调查权、审查权、建议权、处理权和通报权等一系列法定职权。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监督主体的具体权限包括:
(1)要求报送权。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检查权。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调查权。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通报权。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6)处理权。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政府的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负有监督财政收支的职责。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带有准司法性质,后者是行政监督;前者是专职监督,后者以执行为主,监督为辅;在组织体制上,前者对同级政府有一定的独立地位,强化垂直领导体制,后者主要受同级政府的领导;后者自身也受到前者的监督。审计部门监督财政收支的职责,主要是监督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执行预算内和预算外的收入和支出的情况。财政部门监督财务收支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各类社会保障基金等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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