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审判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审判员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的专门人员。1983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可以被任命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审判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织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并且负责指挥值庭人员、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参见〔审判长〕。 审判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员的一种职称。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且又没有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公民,经业务考核有能力担任审判工作的,可以被任命为审判员。除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由省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除简单案件依法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外,一般应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 审判员 审判员法院中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在我国,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23岁、未曾被剥夺过政治权利、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在参加合议庭时,经人民法院院长或审判庭庭长指定,可以担任审判长。 ☚ 审判权 审判庭 ☛ 审判员judge;justice 审判员官名。北洋政府时期设于热河、察哈尔、绥远三都统府审判处,执行审判事务。下设学习审判员助佐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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