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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解程序暂行规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解程序暂行规程

解放战争时期在大城市中制定的调解法规。1949年3月1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13条。主要内容有:(1)调解机关为区调解股和街调解委员会,它们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政府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人民法院和上级调解组织的领导。(2)调解范围包括劳资、东伙、房租、婚姻、借贷、继承及普通民事纠纷。对于外侨劳资及其他重大纠纷,街区不得擅行处理。(3)调解组织既可主动调解,也可依当事人声请调解,调解时得约请与当事人有关的人参加,以提高工作效率。(4)事件轻微者,得依双方当事人言词首肯为和解成立,重要者则须制作和解笔录。调解成立之后,除双方同意废除外,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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