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嫁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 ![]() ![]() 嫁妆 嫁妆嫁装 赔奁 妆奁 陪房 陪送 生资 奁具 奁箱 装奁 陪奁(陪奁房) 资奁 资妆 赔嫁 赔奁 赔赠 装送 赔送 匳房 资从 资装 妆奁 办备 帨缨 房奁 另见:嫁娶 出嫁 礼物 ☚ 赠送的财物 不正当得的财物 ☛ 嫁资jià zī嫁女的妆资。《东轩笔录》卷十二:“更俟一年,别为吾女营办~~,以归君子可乎?” 嫁资 嫁资罗马法中规定的妻或第三人以妻的名义为分担婚姻和家庭生活费用而交付或约定交付给夫一定财产的制度。起源于罗马古代习惯,女儿出嫁,其尊亲属须赠与财产作为嫁资带往夫家,作为婚后生活的补助。此习惯后沿用不息,遂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奥古斯都时代的优利亚法和一些皇帝敕令均明确规定过妻的家长和尊亲属有为妻设定嫁资的义务。嫁资的多少视家庭经济情况而定。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金钱等均可构成嫁资的内容。从夫妻双方对嫁资的权利义务来看,罗马国家早期奉行有夫权婚姻,当时嫁资完全归夫所有,构成夫财产的一部分,妻无任何干涉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夫也无返还义务。共和国后期,无夫权婚姻渐多,离婚之风日盛,妻的母家恐其女被夫离弃使其利益遭受损害,遂在为女设定嫁资时,多以要式口约的方式与夫或其家长约定,如将来离婚或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婚姻关系消灭时,均须返还嫁资与女方家。这种约定称为“妻有物的担保”。以后如发生此类情况,妻方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夫方返还嫁资。后来罗马最高裁判官法进一步规定,即使无返还嫁资的要式口约,妻方亦可提起“妻有物之诉”,要求返还嫁资。至奥古斯都帝时,法律又规定,凡嫁资为不动产者,非得妻的同意,夫不得加以处分,也不得就其设定抵押权。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皇帝颁布法律再次申明,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夫方均应返还嫁资,并具体规定为:嫁资为动产时,应于一年内返还;为不动产时,应立即返还;夫就不动产嫁资所为的任何处分绝对无效,妻有无限追索权;妻对夫的全部财产享有法定抵押权,以作为返还嫁资的担保;夫如因返还嫁资而不能维持生活者,可免除其返还的义务或酌减其返还的数额。 ☚ 婚娶赠与 结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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