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基础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婚姻关系经历了一个长期曲折的发展过程,从低级向高级逐渐演进,在这个过程中,婚姻基础发生了3次质的变化。
❶原始社会中婚姻以自然条件为基础。处于正在形成中的人类,还没有把自身同自然界完全分离出来,两性关系受着自然本能的支配,仅仅出于性的欲求和好恶,随意结合和分离,如摩尔根所说,那时,“婚姻并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础。”
❷阶级社会中,婚姻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由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婚姻过渡。在婚姻发展史上具有双重意义,它的进步意义在于,对杂乱性交关系的彻底否定,标志着人类对两性关系的自然属性有了初步把握,并使之受制于人类自觉意识的指导。然而这种进步又包含着某种道德意义上的退步,因为一夫一妻制婚姻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为了生育出确定的财产继承人,婚姻成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这说明婚姻在摆脱了自然盲目性的同时,又受制于私有制社会关系。阶级社会中,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婚姻突出地表现了人与人关系的异化,以个人的全部身心换取某种利益的满足,两个人的结合成为徒有虚名的形式,实质上却是人与门第、财富、权力的结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着两性之间真实自然关系的爱情,只能被深埋在历史的泥沙下。
❸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谈到爱情在婚姻中的地位和作用受制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水平,完全实现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必须具备这样的社会条件:在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之后,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经济条件不再影响婚姻;人与人之间建立了互助合作关系,实现了男女平等;家庭经济职能已为社会取代,婚姻的离合完全成为当事人的私事。只有在此前提下,同时具备了上述三项条件,才能说具备了实现爱情婚姻的充分必要条件。显然,这有待于高级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