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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婚前财产协议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

夫妻在结婚前签订的约束其婚后财产关系的协议。夫妻婚前财产协议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 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具有行为能力。如为准婚的未成年人 (即未满18岁父母同意准许结婚的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必须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才能缔结婚前财产协议; (2) 协议双方完全自愿。在形式上,双方当事人还要请求立契官 (即公证人) 当面书写“公契” (即公文书) 和将婚前协议提交给民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缺乏登记的婚前协议,只能在夫妻之间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如婚前协议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还要进行物业登记,方为有效。婚前协议虽具有上述要式性和自由性,但也受到一些限制,即: (1)订立人除可为自己在婚前协议中设立继承人,以及为自己的遗产、遗赠设立“追还条款”或“托转条款”外,不得在协议中设立调整其自身间或第三人的继承关系条款;(2)不得在婚前协议中订立变更亲属关系、亲权行使或配偶权利义务的条款;(3)不得变更配偶间财产的管理权原则,不得将不可共有的财产(如婚前一方赠与他方的财产)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也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强制分产”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一经合法缔结后,即具有不可变更性。婚姻成立后,夫妻双方均不得任意变更婚前协议,也不得变更在协议中所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度。配偶之间不得订立买卖合同或公司合同,但双方可参加同一家合资公司。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可由于以下情况的出现而变更:(1)依法定条件和方式废除协议中有关遗嘱性处分; (2)司法分居分产;(3)简单司法分产;(4)其他依法律规定允许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如商事破产和民事倒闭等)。上述夫妻婚前财产协议的变更,除以判决的形式可不必进行“公契”外,其余变更均必须进行“公契”和“登记”程序,否则不发生效力,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也可由于出现以下情况而导致无效:(1)缔约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权利能力人;(2)标的物违法、不存在或与公共秩序相抵触;(3)订约时有串通情况;(4)协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如订约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其订立行为未获得必要的批准,或者订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时,所订协议属可撤销的协议。订约人在协议缔结后1年内未能结婚时,其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即失去法律效力。夫妻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订立后婚姻成立前这一段时期,可基于订立人的自由意志而废除或变更协议的内容,但必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1)符合形式要件(即办理公契及登记);(2)所有的参与人及其继承人的同意,如有同意权人未被通知参与此项废除和变更,则有权要求解除与其相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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