娶大功兄妻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六年(公元1826年)。《刑案汇览》卷八记载:“杨秉德收大功兄妻,系由伊母杨麻氏主婚。”陕西巡抚审理此案认为,案犯罪不至死,应依律独坐主婚,将主婚的杨麻氏依照“娶小功以上亲之妻,以奸论,奸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杖徒律”,处杖一百、徒三年;因杨麻氏是妇女,依律允许收赎;对杨秉德和所娶妻王氏则不坐罪。刑部陕西司复核此案指出,律规定:“嫁娶违律,若由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又媒人知情者减犯人罪一等。又娶小功以上亲之妻,以奸论。”例规定:“凡嫁娶违律,罪不至死,仍依旧律定拟。”本案杨秉德由母杨麻氏主婚,所以只追究主婚杨麻氏的刑事责任。陕西巡抚判处杨麻氏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依律允许收赎,且不罪坐男女,与例相符,“自可照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