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威斯敏斯特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威斯敏斯特条例Statute of Westminster中世纪早期英格兰的三个重要立法文件和20世纪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一个立法文件的总称。前三个条例是英王爱德华一世在威斯敏斯特召集的国会颁布的故名。第一个条例颁布于1275年,其主要内容是保护教会的财产,宣布实施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反对课以过重的罚金等;第二个条例颁布于1285年,其主要内容是限制土地的转让;第三个条例颁布于1290年,又称为《地产买受人条例》,其主要内容是规定持有不限制继承人地产的自由租地人可以自由转让土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威斯敏斯特条例颁布于1931年,主要内容是规定当时联合王国的自治领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和纽芬兰等是联合王国的成员国,在内政和外交方面享有自主权。 威斯敏斯特条例英国法令,因在威斯敏斯特制定而得名。同名者有4,即1275年、1285年、1290年和1931年颁布的《威斯敏斯特条例》。前3个条例均由英王爱德华一世 (1272—1307) 颁布。1275年的条例旨在保障教会财产免遭国王和贵族侵犯,规定自由选举郡长等官职,修改了刑法和诉讼程序,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度。1285年条例,肯定了封建土地的长子继承制,规定租户两年不缴纳租税时领主可收回土地,扩大了侵权损害赔偿诉讼的范围。1290年条例,规定自由人可以出卖其占有土地的一部或全部,但土地上的封建义务须同时转移给买受人,使土地私有制逐步确立,条例还禁止僧侣占有世俗封地,贵族也不得把土地出卖或赠送给僧侣。1931年条例是英国议会制定的关于处理英联邦内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赋予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爱尔兰和纽芬兰以完全的立法权。除序言外,共12条,主要内容为: (1)上述各独立国家享有自治领的地位,不再称为殖民地; (2) 各自治领议会制定的法律,不因与英国议会所通过的法律、法令、条例等相抵触而无效;(3) 各自治领对在当地有效的英国法律、法令、条例等有权废止和修正; (4)各自治领享有制定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全权。 威斯敏斯特条例❶1931年英国议会制定的关于英属自治领实现独立的法律。宣布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联邦、爱尔兰自由邦和纽芬兰为“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英联邦)成员国。各自治领除以英王为元首外均为主权国家,享有自愿脱离英联邦之权和各自的立法权与治外法权。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