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长屯长制清政府对东北边疆地区少数民族实行的行政制度。清代对居住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以东至库页岛在内的赫哲、费雅喀、鄂伦春、恰克拉、奇勒尔等族未编入八旗的居民,统称“边民”。为了加强管理,将其编入户籍,以噶珊(村屯) 或氏族为单位,各设姓长(族长)、屯长,分户管辖,作为基层政权。据1841年统计,已达2300多户,56个姓,散布在255个村屯中。各村屯“有警则声气相通,安常则渔猎得所。”按清政府规定,边民每人每年须向国家交纳貂皮一张。初由宁古塔副都统派员征收,后由统一规划的三姓副都统治理。清政府通过姓长屯长制,控制和统治边疆各族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