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奥斯丁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奥斯丁1790—1859John Austin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他出身于磨坊主家庭,年轻时曾当过陆军军官,退役后在德国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萨维尼、尼布尔等人门下学习法律,1818年获得律师资格,担任法官等职。1826年任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他的主要著作有:《法理学大纲》(1832)、《法理学讲义》(1863)。奥斯丁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笃信不移,并加以继承和发挥。由于他在伦敦大学讲授法理学而创立了分析法学派。他的分析法学思想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的。一是关于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奥斯丁把法律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前者是抽象的、正义的、理想的法律,后者是具体的、实在的法律。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的法律。通过对实在法律规范进行抽象的分析和解剖,揭示其成分和组成,通过对世界各国古往今来法律规范的比较和分析,概括出一般原则和特征,包括权利、义务、自由、伤害、惩罚、赔偿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至于法律的好坏不作任何评价和判断。二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和特征。奥斯丁给法下了明确的定义,他断言:“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根据这一定义,法的主要特征是:命令性、强制性、义务性和主权者。这也是构成法的四大要素。奥斯丁关于法的这一定义的观点完全是来自边沁的法律思想。三是关于法的分类。奥斯丁把法分为4类,即神法或上帝法、人类法、道德及其规则、隐喻性或象征性的法。他认为,在这4类法中只有第2类的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的、真正的法,其他均为非严格意义的法。至于道德、隐喻性法则是社会规则的另一称谓。奥斯丁上述法律思想为后人霍兰德、马克比、萨尔蒙德、格雷、霍菲尔德等人所继承和发挥。 奥斯丁1790—1859John Austin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出身于磨坊主家庭。曾任律师、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信奉边沁的功利主义学说,认为立法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但又认为立法学不同于法学,前者属于伦理学范围,后者涉及实在法或严格意义的法。法学只应研究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学家宣扬的理想法或正义法。法学的任务是从逻辑上比较分析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和特征,其中包括权利、义务、损害、制裁、惩罚和赔偿等重要概念。并认为法与道德无关,强调法是统治者的命令,具有强制力,须绝对服从。主要著作有《法理学范围》 (1832) 和 《法理学讲义》 (1863) 等。奥斯丁的这种法学与17、18世纪强调正义、理性的古典自然法学派有很大不同,生前影响不大,但在他死后却成为整个19世纪英国法学中占统治地位的学说,成为西方法学19世纪三大派别之一。参见“分析法学派”、“边沁”。 奥斯丁英国女作家。生于1775年12月16日,1817年7月18日去世。在家庭教育下成长,主要是阅读古曲文学作品和流行小说。精通法文和意大利文。一生未婚。16岁时开始写作,21岁发表作品。创作了《傲慢与偏见》。1811~1818年先后出版了5部小说《理智与感情》、《曼斯菲尔德花园》、《爱玛》、《诺桑觉寺》、《劝导》。主题多为男女爱情、婚姻波折的故事。以构思巧妙、轻松诙谐的《傲慢与偏见》最受欢迎,广泛流传。 奥斯丁1790—1859John Austin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创始人。曾任律师,伦敦大学法理学教授。主要著有《法理学的范围》(1832年)、《法理学讲义》(1863年)。根据孔德的实证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者规定的、以制裁为保障的命令。法和道德没有必然联系,“恶法亦法”。法理学只是对法律的概念、特点进行分析,而不涉及价值评价。 奥斯丁 奥斯丁1775—1817Austen, Jane英国女小说家。生于牧师家庭,没进过正规学校,所受的全部教育就是在父母的指导下,阅读古典文学作品和流行小说。由于终身未婚,又长期居住在封建势力强大的农村,生活圈子狭窄。她所接触的人主要是中小地主和牧师,但她以女性所特有的敏锐和细腻,描绘了周围的世界:有闲阶级的恬静舒适的田园生活和绅士淑女们的爱情和婚姻。在这里只有日常生活的风波和人物之间的喜剧冲突,格调是轻松诙谐的。奥斯丁20岁左右开始写作,共发表了6部小说:《理智和感伤》、《傲慢与偏见》、《曼斯菲尔德花园》、《爱玛》和去世以后出版的《诺桑觉寺》《劝导》。奥斯丁被誉为“18世纪伟大小说家”之一。她对英国18世纪和19世纪小说的发展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 ☚ 柯尔律治 德·昆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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