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简称“太原约法。”中国国民党内汪精卫等派别为反对蒋介石的训政纲领而制定的约法草案。“训政纲领”颁布后,不仅遭到中国共产党和其他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的反对,而且也引起了国民党内部一些人的不满。以汪精卫为首的国民党改组派和以谢持、邹鲁为首的西山会议派,以“护党救国”为名,于1930年7月联合阎锡山、冯玉祥等在北京召开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另组政府,共同反蒋。同年9月2日,议决即行起草约法,并推举汪精卫等7人组成约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两个多月反复,完成初稿。因东北军入关,扩大会议被迫迁往太原。1930年10月27日,扩大会议正式颁布了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共计8章211条,主要内容: (1)“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程序为军政、训政、宪政3个时期,到宪法颁布后,中央统制权归国民大会。国民政府可以组织国民大会的选举,但在选举完毕3个月内必须把权力移交给民选的政府。(2)人民于法律上一律平等,有通信、集会、结社、信教、言论及出版、刊行、选择居住与职业的自由,有请愿、陈诉、选举、被选举、受教育、应考试、担任公职、复决及创制、罢免官吏与议员的权利。(3)中央体制由国民政府、全国国民代表会和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5院组成。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治权,在未达到宪政时期,国民政府组织委员会处理国务,并在委员中推举1人为主席;宪政时期,国民政府以总统督率5院处理国务。全国国民代表会,在宪政开始前,为国民政府的咨询及建议机关:宪政开始后,行使修正法律、提出法律议案,议决国民政府预算案等权力。在训政时期成立监察院,作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其余4院在宪政开始后设立。(4)地方制度分为省制和县制。在宪政开始前,由中央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7至9人,组成省政府委员会,并指定其中1人为主席,管理省政;宪政开始后,各省国民代表会自定省宪,自举省长。县长由省政府任命,并由省政府派员会同县人民职业团体推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筹备会,待自治筹备完成,即依法选举县长及县议会议员。(5)对国权、教育、生计等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该草案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抵制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迫使蒋介石政府制定了训政时期约法。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它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切实的实施。 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国民党内反对派为配合中原大战起草的宪法性文件。于1930年10月27日在其召开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上通过并公布。分为“建国大纲”、“人民之自由权利义务”、“国权”、“中央制度”、“地方制度”、“教育”、“生计”、“附则”8章,共211条。利用孙中山早年提出过的“建国三时期”、“五权分立”的理论,提出实行“训政”,组建五院制国民政府及地方自治的主张,以对抗蒋介石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由于中原大战以反对派的失败而结束,这部约法草案也被废弃。 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 太原扩大会议约法草案又称 “中华民国约法草案”。1930年8月中原大战期间,汪精卫、冯玉祥、阎锡山等在北平召开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推汪等九人组成约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约法。后由于张学良拥兵入关,攻占北平,约法起草委员会移至太原。经过同两个多月的起草,太原扩大会议于1930年10月27日颁布该草案。该草案共8章211条,即建国大纲、人民之自由权利义务、国权、中央制度、地方制度、教育、生计、附则。主要内容为: 以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来建设中华民国。建设程序分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阶段。该草案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享有自由权利和履行纳税、服兵役、服公务之义务;国家事项依本约法行使,地方事项以本约法及地方法规行使;中央制度及地方制度依本约法之有关规定。在教育及生计条文中规定:中华民国凡学龄之男女儿童,至少接受六年基本教育; 中华民国人民从事农工劳动及其他一切体力或精神劳动,凡不悖于正义与人道者,国家应保护之。后来中原大战以冯阎桂的失败而结束,约法草案也无形取消。 ☚ 太平舰事件 太原战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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