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赋人权论又称“自然权利论”。西方古典自然法学派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17、18世纪为格老秀斯、洛克等人所倡导。他们认为,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安全、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体现了人类理性的要求,它是普遍的、永恒的和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早在自然状态中就已经存在,它为自然法所保护。人类在进入政治状态之后,自然权利并没有消失,而是通过社会契约得到国家的承认,并反映到实在法之中,成为法律权利的根据和主要内容。当天赋人权受到侵犯时,人民有权自卫。天赋人权论是资产阶级法学家针对封建专制制度而提出的基本权利要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这一理论在一系列法律文件中得到反映。它是资产阶级动员人民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重要武器,对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天赋人权论割裂人的权利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联系,是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他们所说的人权,是所谓抽象的人的权利,没有真正揭示权利的客观物质基础和本性。在实际生活中,这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人民的权利。 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资产阶级早期的意识形态学说。亦称“自然权利论”。它根据自然法的观念,认为在自然状况中,人人皆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比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追求权。这种权利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人们据此订立契约,成立国家。这种自然权利一旦丧失就失去了作人的资格,它是天赋的,不是法律赋予的,国家不能侵犯这种权利。当人们的自然权利受到统治者破坏时,人们有权推翻其统治。这种理论是17至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学派创立并提倡的,它曾经是资产阶级用人权反对封建神权的锐利武器。其代表人物是格劳秀斯、洛克、卢梭、狄德罗等。 ☚ 无产阶级思想 天赋观念 ☛ 天赋人权论theory of natural righ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