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天津县地方审判厅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天津县地方审判厅天津县设地方审判厅。厅内所设官吏、差役,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二月一日(3月14日)人厅,二月十日(3月23日)举行开厅典礼,正式对外办公。当日,地方审判厅贴出牌示,并公布诉讼规则二十二条。开办初期,厅址设在天津县衙门所在地,门前悬有白底黑字“地方审判厅”木牌。天津地方审判厅设厅长一人,初期,由知县兼任。天津县知县章师程成为天津历史上,也是全国历史上行政与司法分离后的第一位兼职地方审判厅厅长。宣统元年(1909),天津地方审判厅除厅长、刑事部长、民事部长各为1人外,一等书记官为2人、检事官2人、审判官12人、预审官2人、二等书记官5人、三等书记官4人、会审官11人、警官1人、翻译官2人。宣统二年(1910),根据清政府法部颁布的章程,高等审判厅设厅丞1人;地方审判厅设厅长1人并兼刑庭推事长。为此,直隶总督陈夔龙于宣统二年(1910)三月任命李绍勋为天津地方审判厅长兼刑庭推事长。从此,知县不再兼任审判厅长。审判分民事与刑事,刑事案件先行预审。审判时,若案件是第一审又不繁杂者,采取独任审判制;若案件繁杂、或案件是第二审者,采取三人之合议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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