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还中国治理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初,清政府提出要“都统衙门”交还治理天津事务。八国联军以拆炮台、天津不修城、设巡捕、天津不得驻重兵等问题未达成协议而横生枝节。后因帝国主义各国矛盾加重和天津人民的抗争,八国联军才同意交还天津,但要清政府接受28个条件。主要有:(1)继续拆毁大沽炮台;(2)中国军队不得在天津20里以内驻扎或前进;(3)已拆毁的炮台、城墙不得重修,大沽口等处不得设防。清政府如接受各条件,自复文到日起,4星期内“都统衙门”裁撤。清政府除北京到海口通道由外兵管制、弹压延至铁路两旁2英里外,其余条件全部同意。七月十二日,“都统衙门”裁撤,天津城及天津一带地方交还中国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