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法
北宋宋仁宗天圣五年( 1027 )所颁准许佃农退佃迁移的法令。宋初以来,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路一些地方的分田客,长期束缚于一特定田主,如要移居他处,必须经田主同意并发给凭由,才算合法。天圣法规定: “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 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宋会要·食货》一之二四)此法规定承佃客户在每年秋收完租之后,即可与田主商量辞离退佃事宜,如欲迁居他处,不再需要田主凭由,田主抑勒不放系违法行为,佃户可赴县申诉。此令以立法形式保障佃户的退佃自由,对于消除前代农奴制残余和松弛佃农的人身依附,起过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