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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陆法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法典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蓝本的欧洲大陆各国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巨大的法系。大陆法系的最早渊源是古罗马法,即公元前4世纪至公元6世纪的罗马城邦和罗马帝国的法律,这一时期的罗马法影响后世的主要是《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它系统地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日耳曼民族侵入罗马后,罗马法一度衰落,沿袭日耳曼习惯法,同时吸收了罗马法某些原则和术语而形成《蛮族法典》,被学者称之为“粗俗”的或“不规范”的罗马法。公元12世纪开始,随着文艺复兴,罗马法也重新复兴起来,到15、16世纪欧洲形成采用罗马法的热潮,除英国外,欧洲各国大都以罗马法为基础,但此时的罗马法通过注释法学家的注释已赋予新的含义,并与欧洲中世纪的教会法和商法相融合,形成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到公元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欧洲相继建立了许多独立的国家,着手编制全国的统一法典,其中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07年改称《拿破仑法典》)对大陆法系的发展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部法典以简明、严谨的法律词句对近代资本主义民事法律关系作了全面的规定。在这部法典问世后所制定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部法典的影响,其中有些更以这部法典为蓝本。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也是参照《法国民法典》制定的,但两个法典相隔几乎达一个世纪,分别代表了自由资本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两个阶段,在主导思想方面,《法国民法典》强调个人权利,《德国民法典》则标榜社会利益。此外,两个法典在结构和风格上也有明显不同。因此,有的西方法学著作认为,在大陆法系内部可再分为两个支系:一是以《法国民法典》为范本的法国或罗马法系;一是以《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的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论者所见不一,概括起来大致包括如下方面:(1)以成文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除民法典外,其他法律部门也编有法典,如法国在制定了民法后,又陆续编制了“民事诉讼法”、“商法”、“刑事诉讼法”、“刑法”、以及法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被称为所谓“法国六法”。(2)在法典的编制上注重理论概括,强调总则部分的作用,在体系排列上,讲究逻辑严谨,概念明确和语言的精炼。(3)原则上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决只是法律适用的结果,不能作为适用的依据,因而审理案件没有遵循先例的原则。(4)在诉讼中,采取讯问式诉讼(亦称究问式诉讼)的审理方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5)在法的适用方法上,采取演绎的方法,即以法典规定的一般原则作为大前题,结合具体案件作出判决。当然,这些特点都是相对而言的。随着欧洲一些殖民国家的向外扩张,大陆法系也扩及拉丁美洲、非洲、亚洲等地。由于源流不同,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国形成法国法系,德国、奥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国形成德国法系。此外,英国的苏格兰、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本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日益相互影响和渗透,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差别已在日趋缩小。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便受到美国法的很大影响,而法国法院也开始逐步重视判例的作用。此外,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和各国法律制度的日渐成熟,大陆法系中一些国家的法又开始溶入具有本民族固有特征的某些因素,如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各国的法律制度,而荷兰甚至形成了所谓罗马——荷兰式法律制度。

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 《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建立起来的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仿照这种法律制度而制定的其他各国法律的统称,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古代罗马法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度,反映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对后世国家的民事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中世纪后期西欧大陆曾出现罗马法的 “复兴”。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为了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西欧大陆国家便比较全面地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对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采纳、修改和发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1804年拿破仑主持制定的《法国民法典》 和1900年颁布实施的 《德国民法典》就是这一法系中最有代表性的两部法典。其共同特点是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源,原则上不承认判例具有约束力,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讲究法规的系统化,在诉讼中采取讯问的审理方法,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在法的适用方法上,采取演绎方法,根据法典的一般规定推及具体案件,做出判决。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除法国、德国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见“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法律和仿效大陆国家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总称。源于罗马法。12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复兴,并融合了日耳曼法、教会法、商法等形成。法、德民法典为其代表性法律。随着法、德殖民扩张及其法律影响扩大而扩及亚非拉地区。其特点是直接继承罗马法,重视法典编纂,法官处理案件以成文法明文规定为准,除行政法院外不存在判例法,法律结构上有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民法典为支柱包括刑法典、商法典、刑诉法典、民诉法典的所谓六法。属于该法系的国家还有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近代日本以及非洲、南美洲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是与英美法系并立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当代两大法系在技术上渐趋融合。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特别是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以及仿照这种法律而制定的其他各国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的特点: (一) 在生活上,一般都是单一的成文法,并采用法典式; (二) 在法院审理案件上只依据和服从成文法,从成文法的基本原则中,引出一般性的适用准则审理案件,法官只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三) 存在行政诉讼,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侵害其他的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在提起诉讼时,由专门设立的行政法院管辖; (四) 在审判制度上,除轻微案件由一人独任审理外,一般都采取合议制; 实行参议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织审判庭。属大陆法系的国家除法、德外,还有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

☚ 大赦   大陆架公约 ☛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或成文法系。指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包括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美国的路易斯安娜、英国的苏格兰、明治维新后的日本以及亚非拉部分法语语系、日耳曼语系、拉丁语系国家和地区。古罗马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反映和调整了罗马奴隶制社会高度发达的简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法律关系,以完备的法律形式维护私有制,对后世国家的民主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近代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比较完整地采纳罗马法的体系、概念和原则,加以继承、修改和发展,以适应资本主义的需要。1804年拿破仑亲自指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统一后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是这一法系中最有代表性的两部法典。大陆法系的特点: (1) 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原则上不承认判例的约束力。强调立法是议会的权限,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 (2) 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强调法典总则部分的作用; (3) 强调国家的干预和法制的统一,讲求规定的逻辑性、概念的明确性和语言的精炼; (4)在审判制度上,除轻微案件由一人独立审理外,一般都采取合议制,不实行陪审制度,而是参议制,即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审判庭。

☚ 土地所有权   义务 ☛

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

世界主要法律体系之一。它以法国法典、德国法典为代表,不同于英国法,故称大陆法系。因其以罗马法为基础,又称为“罗马法系”,又因有些国家不单独制定商法,而将其内容含于民法之中,又称“民法法系”。该法系的突出特点在于以成文法为主要法源,原则上否认以判例为法源。属于该法系的国家主要是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荷兰、瑞士、西班牙、日本、旧中国,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系国家与地区。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

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或成文法系。指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自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主要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大陆法也随之向世界各地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大影响。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一部分及近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日本和土耳其等国也引入了大陆法。此外,在实行普通法的国家的某些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和加拿大魁北克省,也属于大陆法制度。前苏联东欧及中国的法律制度,许多也受到大陆法的影响。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制定法的作用,法官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尽管在决案过程中有自由裁量的余地,但不能造法,只能依据已经制定的法律条文判案。其次,重视法律理论的概括,注重法典体系的编排,讲求逻辑性和法条的措辞。大陆法对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都有明确的划分,尽管有些国家实行民、商法合一,有些把二者分离开来。

☚ 教会法   普通法系 ☛

大陆法系

Civil Law System(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民典法系,因产生并盛行于欧洲大陆,故中国习惯称为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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