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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清现行刑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清现行刑律

清宣统二年(1910年)颁布,于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暂行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初由刑部修订,后归修订法律馆,由沈家本主其事。系就大清律例,删除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并将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同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项,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而且制定了新的罪名与定例。凡30门,389条,附例1327条。实行不到一年,清朝即灭亡。后为北洋政府所援用。

《大清现行刑律》

清宣统二年(1910)颁布。它是《大清新刑律》制定颁布前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它系就大清律例,删除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并将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以示民、刑区分。凡30门,389条,附例1327条。颁行仅一年而清亡。

大清现行刑律

087 大清现行刑律

清末的暂行刑律。颁布于1910年10月。由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草成。是暂付于用的过渡性法律。1908年沈家本等在《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中写道:“一俟新律颁布之日,此项刑律再行作废。”其内容删除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并分出民事条款,不再科刑。同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另外,制定了新的罪名和定例。

☚ 重大信条十九条   大清新刑律 ☛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

清末重要刑典。三十门,三百八十九律条,一千三百二十七例条。清沈家本(生平见《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条)主持制定。宣统二年(1910)四月十七日颁行。
《大清新刑律草案》完成后,沈家本估计其审议和施行有障碍,故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正月奏请编定此律,作为过渡性刑律先施用。《大清现行刑律》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由于清末进行了官制改革,废除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故《大清现行刑律》也删除了以六部为名的篇名,将各律条直隶各门。第二,《大清现行刑律》把有关继承、分产、田宅和钱债等一些条款列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之间有异。第三,增减了一些罪名,如增加了破坏铁路、毁坏电杆和私铸银元等罪,减去了同姓为婚、良贱为婚等罪。第四,进行了刑制改革,用罚金取代原规定的笞、杖刑,并废除了凌迟、刺字等酷刑。这些变化是为了适应社会情况发展的需求,弥补《大清律例》的不足。
尽管《大清现行刑律》对《大清律例》进行了变革,但只是局部的,未触及它的筋骨,故现人评说它“并没有超出旧律例的模式,它不过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第十一章)。此刑律在辛亥革命后被废止不用。它是研究清末刑事立法的主要史料。
有宣统二年(1910)仿聚珍版本。

☚ 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   大清新刑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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