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大清报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大清报律 大清报律这是中国最早的新闻法。1908年1月颁布,清政府商部、巡警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这是在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日本的报纸法制定的,共45条。主要规定:报刊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交纳保证金;每期出版前必须送交有关部门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治安”的言论,否则“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200元以下罚款;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入境,一经发现,由海关没收销毁。颁布后遭到国内各革命派、立宪派报刊的普遍反对。 ☚ 大清印刷物专律 清末内阁官报 ☛ 大清报律清末关于报刊管理的法规。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 2月24日公布。共45条(正文42条,附则3条)。主要内容:凡开设报馆、发行报刊,均须事先呈报官府;各类日报、旬报、月报在出版前须按规定时限,交由巡警官署或地方官署检查。如违反有关规定,刊登宫廷宫论、混乱政体、扰乱公安、败坏风俗、诋毁他人等内容,对该发行人或编辑人分别处以罚金或监禁,直至禁止发行。并且对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自首减刑的规定。该律是在日本新闻条例基础上“酌加损益”而由宪政编查馆制订的。 大清报律 266 大清报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较为完备的新闻法。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 (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此前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的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订的。共42条,1910年修订,增为45条。主要规定有: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发行时,必须于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 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泄露外交、军事秘密及“攻讦个人阴私”的文字;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奏章”,违者或“永远禁止发行”,或处以徒刑、罚款。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由海关查禁入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另外还对编辑、印刷、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报律虽为压制进步舆论,维护封建制度而制订,但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新闻法的雏形。民国成立后曾被北洋军阀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 报馆暂行条规 民国暂行报律 ☛ 大清报律 大清报律中国最早的新闻法。1908年1月颁布,清政府商部、巡警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1906年颁布的《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的基础上,参考日本的报纸法制定的,共45条。主要规定:报刊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交纳保证金;每期出版前必须送交有关部门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的言论,否则“永远禁止发行”;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章奏”,违者处两年以下徒刑及200元以下罚款;国外出版的报刊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入境,一经发现,由海关没收销毁。颁布后遭到国内各革命派、立宪派报刊的普遍反对。 ☚ 大陆报 大清印刷物专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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