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流动资金制度“小流动资金制度”的对称。将施工企业通过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方式取得的“非自有流动资金”,改由财政拨款或建设银行贷款方式统一供应,并与“自有流动资金”一起使用的一种试行制度。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的施工企业,其建设单位不再预付备料款。这种办法只在部分地区试行。 根据1985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新颁发执行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办法》的规定,国营施工企业可以从建设银行获得三种贷款: (1) 流动资金贷款。其使用范围相当于原来的自有流动资金和预付备料款。 (2) 工程结算贷款。对实行竣工一次结算的工程,用于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 (3) 其他流动资金贷款。指用于临时周转需要的短期贷款(如超定额借款、超储积压借款、临时周转借款等)。 大流动资金制度的试行是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试行中也有一些问题需要逐步加以解决。 大流动资金制度 ☚ 施工企业统一流动资金制度 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 ☛ 0000448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