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律中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这是指在非婚生子女无法准正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而使非婚生子女婚生化。认领主要有两种形式: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所谓自愿认领,是指生父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自愿承担抚养义务。自愿认领的方式大体有以下几种:
❶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或用遗嘱方式认领,如日本、秘鲁、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独联体各国采此规定。
❷认领除载入出生证外,还须以公证书加以公证,如法国、比利时、美国的有些州都有此要求。
❸由生父申请,经监护法院宣告认领,如德国即采此规定。为防止冒认他人子女,各国法律还规定,在认领发生后,如发现认领人非子女之父,有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认领。所谓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强制其认领子女。当事人向法院诉请认领须提出请求认领的事实及原因,各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独联体各国法律规定:法院在确定生父时,可根据生母及被告在子女出生前的同居及生活情况、共同教育和抚养子女的情况,以及其他足以确认被告为生父的种种证据进行。而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葡萄牙、秘鲁等国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被告则被宣告为生父:
❶被告有诱拐或强奸生母的事实,且发生的时间与生母的受胎期相符;
❷被告以欺诈、滥用权力、允许结婚或订婚等手段对生母诱奸且与受胎期相一致;
❸有书信或其他书面材料足以确定被告与子女的父子身份;
❹被告与生母在受胎期内公开姘居或同居,并有稳定、持续的关系;
❺被告以父的身份提供或参与供给子女的抚养、教育或其他费用。但如果生母于受胎期内曾与他人有通奸或放荡行为,则法院将不判决上述被告对子女的强制认领。各国法律还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期间内向法院诉请认领,否则便丧失诉权,这一期间一般是子女出生后的1年之内。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将产生同样的效力,主要有:
❶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与资格,享有婚生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❷认领后子女取得认领人的姓氏,父母共同认领时取得父亲的姓氏;
❸生父对生母妊娠、生育等费用负有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