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concerning foreign investments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enterprises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于1991年6月起开征。它是在1980年开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1982年开征的“外国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基础上,重新修订、组合而成。纳税义务人为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比例税率,对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设有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对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税率为20%。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增加产品出口,根据一定的产业政策,在特殊地区和经营期限方面还规定有许多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国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的投资企业和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的外国企业征收的一种法人所得税。中国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中国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度。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7月1日起施行。税率为30%,另按应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Income Tax for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nd Foreign Enter-prises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该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通过从事生产经营获取的所得,实行30%的税率,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的比例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地区和特定经济部门的投资和再投资,该税还规定了大量的优惠,如降低税率、免税、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和盈亏抵补。对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纳税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按限额抵免法进行扣除。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被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征的一种税。其征收依据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作为纳税人,要缴纳30%的所得税,并另按应纳税的所得额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此外,对于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在我国境内获得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的外国企业,或者虽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来源与这些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征收20%的所得税。这种税的征收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的办法,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企业的纳税材料及财务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按规定至少保存15年,其纳税额按人民币结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我国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的一个涉外税种。1991年7月1日起施行。该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公司) 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所采用比例税率,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获取的所得,税率为30%,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比例征收预提所得税。该税采取按年征收,分季预缴的征收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地区和特定经济部门的投资、长期投资和再投资,该税还规定了大量的优惠,如降低税率、免税、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和盈亏抵补。盈亏抵补采取向前结转方式,延续抵补期限为5年。同时,对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纳税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按限额抵免法进行扣除。(参见 “限额抵免”条目) ☚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将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的一个涉外税种。1991年7月1日起施行。该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公司) 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获取的所得,税率为30%,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3%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20%比例征收预提所得税。该税采取按年征收、分季预缴的征收方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特定地区和特定经济部门的投资、长期投资和再投资,该税还规定了大量的优惠,如降低税率、免税、减半征税、再投资退税和盈亏抵补。盈亏抵补采取向前结转方式,延续抵补期限为5年。同时,对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国外纳税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按限额免法进行扣除。 ☚ 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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