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完善对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制定的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989年1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规定共19条。其主要内容:
❶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条件;
❷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❸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境内机构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并在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❹境内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账户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使用境外外汇账户,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境外外汇账户;
❺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❻违规罚则;
❼金融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不适用本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