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夫脱—哈特莱劳资关系法》Taft-Hartley Labour-Management Relations Law
美国以调整劳资关系为名限制工人运动的法令。1947年6月23日由参议员罗伯特·塔夫脱和众议员弗雷德·哈特莱提出,经国会通过。法案规定:工人有组织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力,也有不参加工会的权力;禁止劳资合同中规定只雇佣工会会员的条款;州际贸易行业的工会实行罢工,必须在60天前通知资方;当罢工危及国家安全时,联邦法院有权下令禁止罢工80天;工会工作人员必须保证与共产党无任何联系;工会不得参加政治活动;禁止司法范围的(即政治)罢工;工会财务必须公开。劳资纠纷由国家劳工关系局仲裁,如仲裁无效可移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1959年由竺德勃姆—格里劳法作了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