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组织集体生产和统一分配的经营单位。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时,一般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也有少数以生产大队或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
基本核算单位
指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内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并在公社经济中一般占主要地位的经营单位。这是1959年2月至3月中共中央在郑州举行的政治局扩大会议提出来的。这次会议主要研究进一步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和方法问题。毛泽东在会上讲话指出,目前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存在着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了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问题的实质是我们在公社所有制问题上前进得过远了一点,模糊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之间的区别,实际上否认了生产队的所有制,引起了广大农民的坚决抵抗。他提出,公社应当实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在社与队,队与队之间要实行等价交换。会议同意毛泽东的意见,形成并下发了《郑州会议记录》,规定14句话作为当时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会议还起草《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对公社、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的职权范围作了具体划分。规模相当于原高级农业社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62年2月,中央专门发出文件,决定农村人民公社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所以,在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的情况下,一般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也有少数以生产大队或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