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委托贷款
金融信托机构受托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范围和用途所发放的贷款。
我国基建委托贷款主要有两种: (1) 财政委托贷款。指地方财政拿出资金交由信托机构办理基本建设“拨改贷”以外的各种专项贷款。(2) 部门、企业委托贷款。指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委托金融机构按照指定用途或指定项目发放的贷款。在委托贷款条件下,受托的金融信托机构不承担经济责任和风险,而由委托人承担。关于贷款条件、还款办法等贷款的具体事宜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凡应计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委托贷款,应由委托单位负责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否则,银行不予贷款。对于专项委托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可以视委托贷款基金使用情况,在委托单位之间组织调剂余缺,必要时可以在批准的年度信贷计划指标内给予贷款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