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家庭生活费支出
指调查户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各种商品和文化生活、服务等非商品支出。按名目的实际发生额计算。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湖南人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1995年全省城镇居民消费水平3885.64元,比上年增长23.8%,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4.8%。城镇居民人均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的支出276.51元,比上年增长19%,平均每百户购买彩电2台,录放像机2.2台,组合音响1套,钢琴0.2架,空调器2.8台,电炊具3.4台,淋浴热水器4.1台。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7.6平方米,居民住房成套率78%,独用厨房率93.5%,卫生设备拥有率88.3%,独用自来水率94.4%,住宅电话普及率达36%。1995年居民用于教育的人均支出249.46元,比上年增长32.5%; 用于购买书报杂志的支出人均22.35元,增长31.7%,说明人们的精神文化消费增长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