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放证明书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依法予以释放时发给的证明文书。《释放证明书》由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释放通知书》时填写并发给被释放者本人。其内容包括:被释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于何时被拘留或逮捕,决定释放的理由及对释放的证明等,并注明填发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者,应予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❶ 公安机关发现对被拘留、逮捕的人不应拘留、逮捕或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未获批准的; ❷ 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而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 ❸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 ❹ 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或免除刑罚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