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释明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释明 中华民国时期诉讼法中的用语。指当事人提出证据可以使法官相信待证事实大概如此,即产生低度确信的行为。释明与证明相对应。两者的区别在于:证明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待证事实产生高度的确信,认为其确实如此;释明仅要求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使法官对待证事实有低度的确信,认为其大概如此。作为释明对象的事实,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均属于诉讼程序上的特定事实。例如,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声请推事回避,应对举出原因“释明之”。又如,当事人因迟误期间而声请回复原状的,应对迟误期间的原因“释明之”。释明可以使用的证据,以能即时调查者为限,如即时提出的证书和已到场可即时询问的证人等。这是因为应释明的事实需要立即解决,不宜拖延。 释明可以不必遵守形式上的证据程序,要求没有证明那样严格。书证以及证人、鉴定人所作的证明书、鉴定书也可用作释明。是否为可以即时调查的证据由法院裁断。我国法律未规定释明方法的适用。释明的方法一般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日本以及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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