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本条例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一百零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其宗旨是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它共分五章45条,具体内容包括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是有关本条例的宗旨及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二部分城市市容管理。规定了城市市容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第三部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了保护城市环境卫生的具体办法和措施,通过划分卫生责任区,定职定责,制订城市卫生标准以达到美化城市、清洁城市的目的。第四部分罚则。主要是违反本条例所应采取的处罚办法。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重大促进作用,是国家在抓经济建设同时,对精神文明高度重视的结果,是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的重要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