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社信贷计划
城市信用社年度贷款最高限额。中国金融体系信贷计划的组成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和直接管理,并单独控制和进行执行情况的考核。
城市信用社信贷计划项目,主要有集体工业贷款、集体商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其他贷款等。由于城市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必须以存定贷,自求平衡,中国人民银行对城市信用社不下达存款计划。
城市信用社在下达的贷款限额内,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即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不得少于资产总额的5%; 固定资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的30%;对集体企业和实行承包租赁的小型国营企业一笔大额贷款的最高额度不超过自有资本金的50%;对个体户一笔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的10%; 自用固定资产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本金加积累之和的20%。
城市信用社最高贷款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城市信用社存款增减情况以及社会金融形势确定,逐级下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市、县分(支)行,由市、县分(支)行分配给各城市信用社,并负责执行情况的考核、监督、统计。
在年度中间,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调整城市信用社贷款最高限额。
为便于管理,目前城市信用社信贷计划中包括区域性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的贷款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