垒球比赛规则Leiqiu bisai guize
指在垒球比赛中,由裁判执行、比赛双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定。
正式比赛每场为7局,如后攻队在前6局或在第七局中3人出局前,所得分数较对方7局得分多时,判后攻队为胜,可不打满7局。7局结束两队得分相等,应进行延长局和决胜局比赛,第八、九局为延长局,第十局及十局以后的比赛为决胜局,从第十局起每局开始在2垒安放1名跑垒员(上1局最后1名完成击球任务的队员)继续比赛,直至决出胜负才终止比赛。如遇天黑、下雨等特殊情况,裁判员有权宣布停止比赛。双方已赛毕5局或5局以上得分时,比赛成绩有效。当跑垒员在3人出局前,依次触踏1、2、3、本垒垫,即为得1分。如第三人出局是由于击跑员未能安全到达1垒被杀出局或跑垒员因击球员进垒而被封杀出局或跑垒员离垒过早出局时,得分无效。后位跑垒员不得超越前位跑垒员,前位跑垒员是第三人出局,后位跑垒员得分无效。某队如遇对方队未能按规定时间到场;比赛开始后拒绝进行比赛;暂停后,裁判宣布继续比赛,过两分钟仍拒绝比赛;经裁判警告后还故意违犯比赛规则;取消某队员比赛资格在1分钟内拒不执行;由于队员被取消比赛资格或其他原因,上场人数不足9人时,判对方队弃权,该队以7:0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