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购价格
国家制定的适用于按合同定购的指定农产品的价格。从1985年1月起,我国主要对粮食、棉花收购实行这一价格。其要点是: 合同定购部分,执行国家制定的合同定购价格,粮食在全国都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计算,七成按超购价计算; 棉花在北方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在南方“顺四六”比例计价,即六成按原统购价计算,四成按超购价计算。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自由上市,如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可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植物油未按规定合同收购,由国营商业改按“倒四六”的比例价敞开收购。1986年以后,上述比例有所变动。(参见“农产品固定比例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