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购制hetong dinggouzhi
国家按照定购数量与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棉,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定购以外的,允许农民自销的制度。为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搞好粮食转化,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我国从1985年粮食年度开始,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也逐步取消派购,实行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1985年国家规定,合同定购的小麦、稻谷、玉米三大品种,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30%按原统购价,70%按超购加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然敞开收购,实施保护价格,防止谷贱伤农。定购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额以外的允许农民上市自销。为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减轻农民的负担,增加农民的收入,充实合同定购的经济内容,1987年国家专项安排一些化肥、柴油、资金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规定每售百斤合同粮优先供给平价优质标准化肥5公斤、柴油5公斤,并由粮食部门按合同粮款的20%发放预购定金,发放的预定金在农民交粮时扣还,其利息由国家财政负担。上述规定统称为“三挂钩”政策。近几年,国家在逐步缩小粮棉合同定购数量的同时,允许生产者在完成合同定购的任务后,多余的部分可以进入市场,自由购销。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一步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