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购contract purchase中国有计划地指导农业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 协调农业生产者经营自主权同国家的农产品收购计划的一种计划收购形式。 1985年1月1 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政策》规定: “从今年起, 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 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合同定购农产品, 是通过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 与农业生产者或他们的合作经济组织, 经过协商签订定购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的。合同一经依法签订,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国家商业部门按合同提供生产和运输方面的帮助, 对按合同交售来的农产品及时支付价款并提供各种方便; 农业生产者或他们的合作经济组织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农产品数量、品种、质量、规格、交售期限和交售地点, 将农产品出售给国营商业公司或其代理机构。在农产品商品集中产区, 则是大宗交易, 交易数量、品种、质量、价格都较稳定, 交易时间也较固定, 买卖双方要求有比较固定的产销关系,一般采取期货交易形式。根据几年来实行合同定购的情况, 国务院决定从1990年秋粮收购开始, 将合同定购改为国家定购, 作为农民应尽的义务, 必须保证完成 类似定购合同形式的预购合同, 在50年代的中国农村曾推行过, 主要是国家通过供销合作社同农民或农业生产合作社分别签订预购合同或购销结合合同。预购合同是在农业生产季节以前与农民签订的。国家预付一部分定金给农民; 收获之后, 农民把农产品按合同规定卖给国家。购销结合合同主要是同农业生产合作社签订的, 把农业生产合作社需要出售的农产品和需要国家供应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数量、质量、价格、时间等, 用合同规定下来。通过结合合同, 农民一方面能及时地、有保证地把农产品卖给国家; 另一方面又能及时有保证地得到必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从而加强国家与农民的经济联系,把农产品生产和收购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实行过预购的农产品有粮食、油料、棉花、烟叶、麻类、柑橘、甘蔗、生猪、蔬菜、土糖、茶叶、蚕茧、活塘鱼等。后来, 由于农产品供应紧张, 供求矛盾尖锐, 国家分别对主要农产品先后实行了统购、派购、统一收购等政策措施。预购合同或被统购、派购所取代, 或作为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一种具体收购方法。 在苏联, 预约收购合同制, 曾经在1928~1932年作为国家和农民间建立稳固关系的采购方式, 作为集中采购(由国家统一的、直接的支配)农产品的基本方法存在过。1927年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关于农村工作》的决议指出: “必须大力支持并推广合作社农民和国家机关间建立合同(定购合同等)关系的实际经验, 因为这个合同关系建立农民经济和社会主义工业各部门(制糖工业、纺织工业等)间的直接结合, 并便于国家对各地区农业和各部门实施计划调节”。1930年苏联农村开始全盘集体化, 1933年1月19日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关于集体农庄与个体农户必须向国家义务交售粮谷的决议》。义务交售制代替了预约收购合同制, 成为苏联农产品采购的主要形式。 合同定购contracted purchase中国自1985年起对粮食、棉花采用的收购形式。1985年1月1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取消粮食、棉花的统购制度,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收获后农民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售粮食、棉花,商业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合同收购价格支付款项。定购数量以外的剩余产品允许自由上市,多渠道经营。 合同定购 合同定购商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指标以合同方式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副产品。从1985年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以后推行。是一种重要的农副产品收购政策。主要定购品种有粮食、棉花等。通常在春耕之前,由商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定购指标,同农业生产者签订定购合同,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内容一般规定定购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作价、化肥奖售标准、交售地点和时间等。定购以外的允许农业生产者自行销售,多渠道流通。实行定购,有利于引导生产者按照市场需要的数量、品种和质量进行生产,有利于把农业生产者发展生产的积极性、自主权,同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 ☚ 预购 市场收购 ☛ 00006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