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苏联人民监察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苏联人民监察法》 苏联最高苏维埃1929年11月30日通过。 共3章3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在体制上苏联把审计工作作为人民和国家行使监察权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审计职权主要由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行使。苏联的监察机构实际也就是苏联的审计机构。 现行苏联的监察机构有国家和各加盟共和国、各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市各级的人民监察委员会,以及村和镇、企业、集体农庄、机关、团体、部队中的人民监察小组和人民监察岗。从而构成监察(审计)体系。 苏联国家和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人民监察委员会由最高苏维埃及其主席团和部长会议领导。地方各级的监察委员会还要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最高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第一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任期5年。区、州、自治州、自治专区、以及市区的监察委员会,由相应的苏维埃设立。任期2年。企业、农庄和团体的监察小组和监察岗由劳动集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二至五年。(2)苏联审计监督的发展,可分为产生、发展和加强三个阶段: 这时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工人监督条例》。 当时主要为保卫新的社会制度和适应实行经济核算制的需要和要求。审查的范围开始只适用委员会所属企业,到1928年扩展到国民经济的一切部门。主要依靠总会计师和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和各项财务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 ❸ 加强阶段。主要是60年代以后到现在。由于核算集中化和内部监督加强,监督的内容主要是保证核算的真实性和节约制度的推行。在职权上以总会计师为主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人员担负核算与监督两种职能。并采取事前、日常和事后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自动化管理系统条件的监督。(3)监察(审计)活动的原则主要是: 即监察活动要以法制为基础,并对维护法律秩序、社会利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起促进作用。 同时与检察、内务、司法、仲裁机关和法院共同与违反和破坏法制的行为作斗争。(4)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 (5)监察委员会的权利主要是: 有权责令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的公职人员赔偿损失。 抗拒和迫害监察人员的一切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成绩优异的监察人员有权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6)苏联现行监督审计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未制定审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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